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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发布时间:1990-04-04来源: 【字体: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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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一、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199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