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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2012)

发布时间:2012-11-30来源: 【字体: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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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依照国家相关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