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合作交流>经贸合作>正文

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与港澳更紧密合作的决定(摘要)

发布时间:2009-08-20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一、推进与港澳更紧密合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战略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为动力,以深入实施CEPA为基础,推进与港澳更紧密合作,联手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与港澳基础设施对接,推进建设大珠三角优质生活圈,推进与港澳社会管理交流合作,率先建立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努力使粤港澳区域成为亚太地区最具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城市群,为全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创造新经验,为保持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提供有力支撑,为成功实践“一国两制”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互利共赢,平等协商;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坚持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坚持先行先试,创新发展。

  (三)战略目标。到2012年,我省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提升,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相配套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更加完善,重大基础设施实现对接,绿色大珠三角优质生活圈稳步建立,人员、货物等要素流动更加便捷,借鉴港澳先进经验改革我省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取得突破,政府、民间等多层次的合作模式和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与港澳经济逐步融合发展,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国际航运、金融、物流、贸易、会展、旅游和创新中心,成为全球最具核心竞争力的大都市圈之一。

  到2020年,推动我省与港澳进一步融合发展,实现区域内要素流动快速化、产业结构高级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区域经济国际化,形成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成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经济增长极。

  二、推进与港澳服务业的紧密合作

  (一)落实服务业对港澳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政策措施。对港澳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与内资企业同等财政专项配套资金扶持和税收、信贷担保、贴息等优惠政策。切实抓好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5个重点城市服务业对港澳扩大开放的先行先试工作。

  (二)建设与港澳错位发展的国际航运、物流和会展中心。以大珠三角港口群、空港群物流合作为重点,建设广州空港经济区,推进深港空港合作等项目。鼓励与港澳会展业加强合作,构建大珠三角国际会展品牌。

  (三)推进教育培训合作。支持港澳高校在我省合作办学,探索引进港澳高校在粤举办教育机构的可行办法。引进港澳知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多层次的职业培训体系。

  (四)推进金融合作与创新。支持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推动构建粤港澳金融共同市场。推进与港澳地区贸易的人民币结算试点,共同建设人民币结算基地。

  (五)加强旅游合作。鼓励旅游企业互设营业网点或分支机构。充分利用“144小时便利免签证”和旅游便利化措施。

  三、推进在粤的港澳资企业转型升级

  (一)帮助港澳资企业增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加强金融服务,减免行政收费,提供税收优惠,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保障水、电、煤供应,加强就业服务。

  (二)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设立专项资金,引导在粤港澳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实现转型升级。引导珠三角有需要的港澳资加工贸易企业自愿向省内产业转移园区有序转移和集聚。

  (三)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制订引导外商投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等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载体。

  四、加强与港澳自主创新合作

  (一)推进科技创新合作。构建开放融合、布局合理、支撑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形成广州—深圳—香港为主轴的区域创新布局。以建设粤港澳科技产业园、深港创新圈和穗港、珠澳、莞港创新合作基地为重点,推动建立粤港澳联合创新区。

  (二)加强工业设计合作。重点在服装、灯饰、家具、五金、皮革等产业特别是专业镇,引入港澳的设计服务,共同开展设计人才培养、培训,建设工业设计产业基地。

  (三)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合作。发展具有岭南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加强与港澳在影视制作、动漫、广告设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推进与港澳在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教育、研究以及申请注册等方面深化合作。加强与港澳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五、推动粤港澳重大基础设施对接

  (一)加强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协调。加强在城市规划、交通网络、信息网络、能源基础网络、城市供水网络等的对接。

  (二)加快跨界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加快推进港珠澳大桥、广深港客运专线、港深机场铁路、深港东部过境高速公路、与香港西部通道相衔接的高速公路、京港澳国家高速公路广珠段、广珠城际快速轨道及延伸至澳门段等跨界交通项目建设。

  (三)推进口岸改革与合作。推动我省境内的海关、边检、检验检疫整合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口岸数据库”,实现通关信息资源共享。

  六、建设大珠三角优质生活圈

  (一)加强教育、医疗服务合作。积极解决在粤工作的港澳人士子女教育问题,扩大粤港澳高等学校互招学生规模。引进港澳资本进入我省医疗服务市场。对港澳居民在我省境内就医实行国民待遇。推进与港澳中医药合作,支持扩大省中医院珠海医院规模,在横琴岛创办粤港澳合作中医养生保健园区。

  (二)加强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合作。完善粤港澳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与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合作机制。完善食品、农产品卫生事件互通协查机制,确保输港澳农副产品安全。

  (三)加强社会保障和福利合作。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合作机制。推动与港澳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守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企业欠薪逃匿经营者的执法合作。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构建区域水污染预警系统,加大在深圳湾、大鹏湾、珠江口水污染防治和水质管理的合作,加快珠海竹银水源调蓄工程建设,保障珠三角及港澳地区的供水安全。支持建设跨界生态保育区和生态廊道,构建深圳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

  七、加强与港澳社会管理合作

  (一)加强社会组织合作。完善与港澳民间合作机制,建立企业、行业和商会之间的合作互动平台,拓展三地在社会民生、社区治安管理、专业服务等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建设规范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与港澳开放型经济体系对接,建立完善的法制、透明稳定的商业制度和规范的商业纠纷解决机制。

  (三)加强司法和社会治安管理的合作。加强个案协查,研究推动签订司法协助协议,密切与港澳警方及相关执法机构的合作。探索建立三地警方网上合作平台。

  八、建设亚太地区最具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城市群

  (一)制定区域合作发展战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与港澳共同编制基础设施等区域合作专项规划,推动共同举办“大珠三角协调发展战略研究论坛”,设立“大珠三角城乡发展共同研究基金”,探索建立一体化的空间规划体系。

  (二)积极开展跨界地区协调发展合作。实施环珠江口地区的“湾区”重点行动计划,建设深港、广佛、珠澳核心都市区。加强在深圳前后海地区、深港边界区、珠海横琴新区、珠澳跨境合作区等规划建设的合作。

  (三)借助港澳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争取设立大珠三角推介会,联合港澳向海外推介大珠三角,力争成为支撑国家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区域。

  九、推进与港澳更紧密合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与港澳的紧密合作,把推进与港澳更紧密合作摆上重要位置。

  (二)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推动扩大合作事宜的自主协商范围,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抓紧落实《规划纲要》有关推进与港澳更紧密合作的目标定位和政策措施。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媒体建立对接机制,举办粤港澳台合作论坛。

分享:

版权所有: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京ICP备19051726号 电子信箱: service@hmo.gov.cn

(本网站浏览的最佳分辨率为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