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中共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京ICP备19051726号-1
电子信箱: service@hmo.gov.cn
经我办核准,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记协)代发的“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新版)将于5月12日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证件启用后,旧版证件可使用至7月31日,过渡期间新、旧版证件同时使用。8月1日以后,旧证废止,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全部使用新版常驻记者证。新版证件效力与旧版相同,请各有关单位继续为港澳记者在内地的合法采访提供便利。
二、新版证件正面标注了证件有效期限,背面注有真伪查验方法,请在工作中注意识别。
三、新版“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的换发不影响港澳记者临时来内地采访时须持有的“港澳记者采访证”的继续使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联络司电话:010-68576774
附:
新版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正面)

新版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背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