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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

发布时间:2013-02-21      来源:澳门特区政府网站

1999 年12 月20 日起,澳门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的宪制文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开始实施。

《基本法》不但规定澳门特区实行的制度,也订明1999 年后50 年内的管治框架。

澳门特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制度,经济制度,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一国两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已经成功落实,成为澳门人身体力行、习以为常的社会行为和政治文化。

「澳人治澳」是指由澳门人自主管理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其中部份职位还必须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高度自治」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干预属于澳门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权力。但高度自治不等于完全自治,为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央政府保留了必要的权限。例如,与澳门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行政架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的行政机关。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 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行政长官由年满40 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 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本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为5 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的主要职权包括: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总局局长和海关关长等主要官员,及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委任部份立法会议员;任免行政会委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及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检察官、公职人员等;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解散立法会。

行政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行政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委员的人数为7 至11 人。

立法会

根据《基本法》,澳门特区享有立法权,立法会是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大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4 年。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有23 名议员,其中8 人由直接选举产生、8 人由间接选举产生、7 人由行政长官委任;第二届立法会有27 名议员,其中10名由直接选举产生、10 名由间接选举产生、7 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第三届及随后的每届立法会议员数目为29 人,其中12 名来自直接选举、10 名来自间接选举、7名为行政长官委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 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权限包括: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立法会的权限范围包括: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接受澳门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等。

在特定情况下,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司法机关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第一审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检察长由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廉政公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廉政公署的职责是:开展防止贪污或欺诈行为的行动;针对贪污行为及由公务员作出的欺诈行为,依法进行调查;针对在因应澳门特区机关选举而进行的选民登记及有关选举中所作出的贪污及欺诈行为,依法进行调查;促使人的权利、

自由、保障与正当利益受保护,确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性及效率。

审计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根据《基本法》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不受干预。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

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对特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审计对象进行「衡工量值式」的审计监察,即对其履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进行审查。

警察总局

警察总局是统一负责特区保安事务的部门,属澳门特区内部保安体系的组成部份。警察总局指挥及领导其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该等警务机构现时包括治安警察局和司法警察局。

海关

澳门特区海关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

海关是澳门特区具有行政自治权的公共机关,负责领导、执行和监察与关务政策有关的措施,并负责关务管理和监督等具警务性质的职务(第11/2001 号法律第1 条)。

0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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