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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司法制度

发布时间:2012-12-19      来源:澳门特区政府网站

法律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区的法律制度以大陆法为根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换言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区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实施的法律包括:

1. 《基本法》;

2. 《基本法》附件三载列的全国性法律;

3. 1999 年12 月20 日之前的原有法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采用为澳门特区法律;

4. 澳门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俗称「五大法典」)是澳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及由特区政府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者外,不在澳门特区实施。目前有11 条全国性法律适用于澳门特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它依照《基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由回归至2011 年10 月,期间,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共有178 项。已颁布的法律中包括落实《基本法》23 条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对特区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产生深远影响。

基本权利保障

《基本法》保障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以及自由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中适用于澳门的条文继续有效。

澳门特区继续遵行各项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司法制度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第一审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的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特区继续保留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

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由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选用法官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目前有多名资深葡人法官在各级法院服务。

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特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4 名资深葡人检察官现时受聘于检察院,其中一人担任助理检察长。

0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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