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黄之锋涉及的「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违反《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案件中,黄之锋早前(九月二日)已承认控罪及相关犯罪事实,包括与潜逃者罗冠聪等人串谋透过不同方式乞求外国或境外势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以及其官员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敌对行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今日(十一月五日)判处黄之锋监禁10年。
法庭颁下的判刑理由书裁定本案属于「罪行重大」的级别,并指出案发时,香港正值面对社会动荡及暴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而在国家安全及法治方面亦承受着极高的风险,黄之锋等人的行为使情况更为严峻。他们与外国主要或高级官员直接会晤,并透过自己的社交媒体帐户,及经由西方主流新闻媒体或机构继续传播制裁的呼吁,涵盖本地及国际受众。黄之锋及罗冠聪二人是本案的主脑及呼吁外国实施制裁及敌对措施的最前沿倡议者,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持续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刻意调整各自的角色,但其角色同样关键。他们确实促成了外国实施制裁和敌对措施,而该等制裁和措施严重影响及危害国家安?全。
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黄之锋、罗冠聪及其团伙是破坏香港繁荣稳定其中的祸首,先是阻挠特区政府推动国民教育,意图削弱青少年的国民身分认同,继而成立激进组织、煽动学生违法,更宣扬『港独』、『自决』主张,在二○一九年『黑暴』、港版『颜色革命』中推波助澜,其恶行累累。黄之锋屡次犯法,包括组织、参与和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非法集结、藐视法庭等,视法律如无物。黄之锋、罗冠聪等人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持续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积极推动美国通过涉港法案,公然乞求外国对华对港制裁。」
「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黄之锋、罗冠聪及其团伙仍毫无悔改之意,肆无忌惮地继续充当外国和境外势力的代理人,恣意持续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妄图通过境外势力对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施压,祸港卖港、怙恶不悛;黄之锋更参与『35+计划』,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此等恶行均属极之严重的罪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更直接损害了广大市民的切身福祉与社会稳定。」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黄之锋无从狡辩,只好承认控罪及相关犯罪事实,是对所有妄图勾结境外势力、损害国家利益之徒的有力震慑。法庭对黄之锋予以重判,彻底打破危害国家安全分子披着所谓『国际线』或『国际倡议』外衣便能逃避法律追责的幻想,向国际社会表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定决心。这次判刑显示法庭确定本案涉及外国势力,案情严重,需要判处具阻吓性的刑期。此外,特区政府会依法充公黄之锋的罪行相关财产。」
发言人指出:「特区政府留意到美西方国家、反华组织、反华政客、境外媒体等就包括本案在内的不同案件,作出恶意攻击和抹黑,更公然施压要求特区释放个别已被法庭依法定罪判刑的被告。特区政府已多次重申,香港特区是法治社会,所有案件均是严格根据证据和依照法律处理。倡议某种背景的人或组织不须就其违法行为和活动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给予其犯法特权,完全违反法治精神。于本案中,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黄之锋选择承认控罪,反映警方依法缉捕和律政司依法检控危害国家安全分子的充分证据。法庭在作出判刑时详细列出有关理由,正正体现了黄之锋是在公平公开的司法程序下被判刑,亦彰显了香港特区法院一直秉持的法治精神。」
发言人强调:「特区政府肩负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坚决打击及严惩反中乱港分子及境外势力的代理人,定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力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
完
2026年11月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3时5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