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行政程序法典》举行首场界别咨询专场

发布时间:2026-10-13 新闻来源:澳门特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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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行政程序法典》举行首场界别咨询专场-1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今(13)日就修改《行政程序法典》举行首场界别咨询专场,听取法律团体及高等院校法学院的意见和建议,共逾80名代表出席。

  咨询会由法务局代局长吴子健主持,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顾问欧阳琦及Maria Vanda Fonseca Pinto de Sousa、法务局法律草拟厅厅长廖颖彤、职务主管林楠曦及邓启聪,法律专家Marta Isabel Candido Dias Basto da Silva等出席。

  吴子健代局长表示,为深化公共行政改革,提升政府施政效能,特区政府将修改《行政程序法典》,透过重构和完善规范公共行政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提升行政效率,使特区施政更符合市民的期望。此外,吴代局长亦在会上介绍了主要修法方向,随后政府代表与出席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交流。

  会上共有17位人士发言,普遍认同修法的必要性,多名代表认为修法有助提升公共行政效率及加强公共行政当局与利害关系人的协作与联系,并提出多项具建设性的建议。其中,有与会代表关注优化一般原则的规定;另有与会代表关注与引入电子行政原则有关的程序性问题和有关通知的规定;此外,亦有多名与会代表关注“默示驳回”及“不履行作出决定义务”的机制衔接。

  政府代表认真聆听所有发言,对代表们所提供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并就相关问题作出回应。政府代表指出,有关优化一般原则的规定方面,为使《行政程序法典》更符合现代公共行政的特征及提高行政效能,是次修法建议优化法典现有的平等原则及适度原则,以及良好行政原则,并建议新增合理原则、公共行政当局的机关之间的合作原则,以及电子行政原则。而与引入电子行政原则有关的程序性问题方面,政府代表指出电子方式是推进行政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次修法建议在不影响利害关系人行使程序上权利的前提下,公共行政当局的机关及部门在开展行政程序时,原则上应优先使用电子方式,以提升效率、简化行政程序并确保程序透明度。至于通知方面,为使现行通知制度更臻完备,是次修法建议重新制定有关规定,尤其修改有关通知方式的规定,使《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度与第2/2020 号法律《电子政务》规定的制度相互配合。对于“默示驳回”和“不履行作出决定义务”方面,为加强行政治理效能,并配合有关“不履行作出决定义务”的修改,是次咨询文本建议规定仅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方可推定为“默示驳回”,借此保留可例外地采用该制度的可能性,并将在立法条文中明晰有关规定内容。

  吴子健代局长在总结时表示,有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深具参考价值,法务局将仔细整理与研究,并继续优化修法方案。

  修改《行政程序法典》公开咨询期为10月9日至11月9日。咨询文本已上载至咨询专页(https://www.dsaj.gov.mo/cpa/cpaIntro_tc.aspx)、澳门特区政府入口网站政策咨询专页、一户通平台及商社通平台,供市民查阅及下载。市民亦可在法务局、政务服务资讯中心、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及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咨询文件。

  特区政府接下来还将举办3场咨询会,其中1场为界别咨询专场,2场为公众咨询场。有意参加公众咨询场的市民,可透过上述咨询专页或致电2856 4225预先报名。

  此外,欢迎各界人士透过信函(邮寄或亲临至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19楼法务局)、电话(2856 4225)、图文传真(2871 0445)、电邮(info@dsaj.gov.mo)、咨询专页(https://www.dsaj.gov.mo/cpa/cpaIntro_tc.aspx)、一户通的手机应用程式和网站(https://www.mo.gov.mo)、商社通手机应用程式和网站(https://www.ab.gov.mo),就咨询文件的内容提出意见及建议。提交书面意见及建议的市民,请在书面意见及建议的封面或开首处注明“关于修改《行政程序法典》的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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