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前,香港法律体系主要由英国适用于香港的法律和香港当地立法机关自行制定的法律共同组成。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宪制秩序发生巨大改变。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区的宪制基础。
一、宪法和香港基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全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香港是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宪法整体上适用于香港特区。
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香港特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
基本法共有条文160条,包括序言,总则,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对外事务,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附则以及3个附件,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二、香港特区法律
基本法第十八条订明,在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为:
基本法;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香港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按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所作决定,因抵触基本法而不获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的除外;
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根据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法律不得抵触基本法;及
载于基本法附件三并已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获授权在审理案件时解释基本法,但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需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应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香港特区法例的中、英文本同为真确本。“电子版香港法例”网站提供经编订法例的现行及过去版本,最早可追溯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而标明为“经核证文本”的法例文本具有法律地位。
普通法制度及司法制度的延续
基本法订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原有法律继续适用,普通法制度得以保留。
法官、裁判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由独立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并由行政长官任命。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委员包括律政司司长、另外两名法官、两名法律界人士及三名业外人士。
根据基本法,法官应根据其司法和专业才能获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任。基本法亦订明,只有在法官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才可根据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并由至少三名本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建议,予以免职。
基本法第二条及第十九条订明,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当中包括基本法第八十二条赋予终审法院的终审权。根据基本法第八十五条,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三、个人权利的法律保障
基本法第三章订明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三十九条订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由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负责执行的《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保障个人免受歧视。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执行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则在个人资料方面保障个人私隐。
现时适用于香港的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共有15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以特定法例(即《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形式在香港特区实施,其他公约则有些通过各项立法及行政措施实施。
四、司法机构
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区最高的上诉法院,以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为首,有三名常任法官、四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六名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终审法院在聆讯案件时会由五名法官主理,通常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和一名非常任法官。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未能出庭,则三名常任法官的其中一名会担任庭长,并加入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参加审判。如任何一名常任法官未能出庭,则由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代替他参加审判。终审法院司法常务官主要负责处理非正审事宜及讼费评定。
高等法院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为首,由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组成。高等法院的编制共有14名上诉法庭法官和34名原讼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高等法院高级副司法常务官和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主要负责处理非正审事宜及讼费评定。
上诉法庭负责聆讯不服原讼法庭、竞争事务审裁处、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判决而提出的民事和刑事上诉。原讼法庭的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权都没有限制。原讼法庭审理民事案件时,通常不设陪审团,只由法官审理;某些案件(例如诽谤案)的审讯,则可援引法律条文设立陪审团,但这项条文甚少引用。除非法律另有订明,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和贩运大量毒品等罪行的严重刑事案件,会由一名原讼法庭法官和七人组成的陪审团审理,法官亦可颁令陪审团由九人组成。此外,原讼法庭也聆讯不服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和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判决而提出的上诉。
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以首席区域法院法官为首,编制内共有42名区域法院法官。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和副司法常务官主要负责处理民事非正审事宜及讼费评定。区域法院具有法律赋予的民事及刑事司法管辖权及权力。区域法院较常处理的民事案件类别包括合约、准合约、侵权、收回土地或楼宇、根据衡平法提出的申索、扣押、雇员补偿案件和歧视案件。
资料来源:香港年报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