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6-08-27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独立的稳固基础上。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原属于大陆法系的澳门法律制度予以保留。特区成立后的情况显示,澳门原有的法律制度、法治精神、人权和司法独立得到充分保障和落实。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实施的法律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载列的全国性法律;

  3.  1999年12月20日之前的原有法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采用为澳门特区法律;

  4.  澳门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俗称“五大法典”)是澳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附件三及由特区政府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者外,不在澳门特区实施。目前有12部全国性法律适用于澳门特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二、基本权利

  基本法保障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自由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中适用于澳门特区的条文继续有效。

  澳门特区继续遵行多个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三、司法制度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特区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但基本法第19条规定的情况除外。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特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四、司法机关

  根据基本法及《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特区设有两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分别是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院。

  法院

  根据基本法和《司法组织纲要法》设置的特区三级法院体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随即全面运作。三级法院的运作充分体现了澳门特区享有国家赋予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法院是唯一有权行使审判职能,确保维护权利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遏止对法律的违反,解决公、私利益冲突的机关。法院进行审判时,只根据法律对属其专属审判权范围的问题作出裁判,不受其他权力干涉,亦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这是司法独立、伸张正义、确保社会稳定和保障市民权益的基础。

  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是法院等级中的最高机关。

  终审法院现共有3名法官,其院长职务由行政长官在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资格的中国公民并属终审法院编制内职位的法官中选任1名法官担任,任期3年,可续任。

  终审法院院长作为澳门特区法院的代表,除担任法官及院长的一般职务外,还须确保终审法院及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的运作。

  法官的任命

  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的选用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检察院

  检察院是唯一行使法律赋予检察职能的司法机关,职责是在法庭上代表澳门特区,实行刑事诉讼,维护合法性及法律所规定的利益,以及在诉讼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察基本法的实施。检察院是自治的,独立行使其职责及权限,不受任何干涉,其自治及独立性透过检察院合法性准则及客观准则所约束,以及其司法官仅须遵守法律规定。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检察长是检察院的最高领导和代表,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余司法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

  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

  《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检察院的职责与权限,涉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以及律政方面的特定工作,概括起来包括四个方面:

  领导和监督刑事侦查

  刑事侦查由检察院领导,刑事警察机关具体执行。例如:

  -对犯罪消息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除刑事起诉法庭法官的专有权限以外,授权刑事警察机关进行所有侦查行为,并作出具体指引;

  -依法向刑事起诉法庭建议采取侦查措施;

  -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审查拘留的合法性,并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作出建议;

  -确认刑事警察机关扣押的有效性等。

  提起及确保刑事诉讼

  侦查完结后检察院决定是否作出控诉并在其后的诉讼程序中依法履行职责。例如:

  -当侦查获得充分迹象显示犯罪发生及作案者的身份资料,应当提出控诉;

  -当证据显示犯罪不存在、嫌犯没有犯罪、有关刑事程序依法不能进行,又或没有获得充分迹象显示嫌犯作案、犯罪存在或不知作案者是谁,案件应该归档,不予控诉;

  -特别情况下可向刑事起诉法庭申请暂时中止诉讼程序或建议因免除刑罚而归档;

  -就第一审法官的决定、裁判或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就涉案的其他人士所提起的上诉向中级法院提交书面答复,同时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保护民事权益

  -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

  -保证民事诉讼中明显弱势一方的权益,代表无行为能力人、不确定人及失踪人;

  -监督民事判决的合法性;

  -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

  -保障劳工的民事权益;

  -代表集体或公众利益提起特别民事诉讼。

  监督法律实施

  -检察院依法参与法院各类案件的诉讼,以维护合法性为前提,依法监督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确保相关诉讼法律获得正确的实施,确保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实施;

  -监督警方的侦查行为,确保侦查程序的合法进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利害关系人针对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时,在维护合法性的前提下为政府辩护;

  -以违反合法性为理由,针对政府各级行政官员的行政行为提起司法上诉,要求法院撤销行政行为或宣告无效;

  -委派代表出席政府工程或服务公开招标的开标仪式,确保开标过程公正及依法进行;

  -依法或应行政长官请求时,参与订立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利害关系人的合同;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应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主席的请求,行使咨询职能或就特定事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检察院人员的组成

  检察院人员主要包括三部分:检察院司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专业及行政人员。检察院司法官根据基本法规定: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

  律师和澳门律师公会

  在澳门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中,律师的角色举足轻重,尤其是在保证求诸法律和诉诸司法方面。就后者而言,任何人不得因任何理由,包括经济条件差而被拒于法院大门之外,律师有义务协助市民实现其诉讼权利,并接受法院分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资料来源:2025澳门年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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