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26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决定: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1997年7月1日起接收和负责审核原香港政府的全部资产和债务,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自主地进行管理。